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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条款和条件
1.适用范围
MetPro Verpackungs-Service GmbH,以下简称METPRO,是一家在工业包装和机器包装系统的环保商品包装领域的服务提供商。
以下条款和条件适用于METPRO与客户之间就交付货物、生产工程和提供服务所签订的所有合同。它们应适用于整个业务关系期间,即使它们没有再次明确约定。以下条款和条件最迟应在接受服务或货物时被视为已被接受。如果METPRO没有书面接受客户的任何偏离条款和条件,即使METPRO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对METPRO也没有约束力。
2 要约和合同的签订
2.1. 除非METPRO以书面形式明确指定其具有约束力,否则METPRO的报价可能发生变化且不具约束力。
2.2. 接受的声明和所有订单必须由METPRO书面确认,以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METPRO的书面订单确认后,根据其内容或通过交付或履行,合同才会订立。METPRO有权聘请第三方来履行合同。尽管有上述规定,在商品订单的情况下,订单的接受应被认为是通过调用和结算发票来实现的。
2.3. METPRO与买方之间就购买、工作或服务合同达成的所有协议都以书面形式载于购买、工作或服务合同、这些条款和条件以及卖方的订单确认书。
2.4. 除非METPRO的员工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获得相应的代表权,否则他们无权达成口头附属协议或作出口头保证。此类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才有效。
2.5. a) 关于尺寸或重量的偏差,GKV包装和包装薄膜协会的 "GKV聚乙烯薄膜及其制品的测试和评估条款",经不时修订,存放在柏林的联邦材料测试研究所,只要在个别情况下没有商定具体的公差,就应适用。
b) 我们提供的样品应被视为产品的质量、材料和性能的样品。我们的最终产品可能与之有细微的偏差。我们提供的有关产品的尺寸、特性和预期用途的信息,除非已经成为书面合同的一部分,否则不具有约束力,也不构成对产品的保证。
c) 根据客户的特别指示,执行时应使用行业内惯用的材料,并按照通常和已知的制造工艺进行。对于所有的塑料产品,我们保留根据技术水平和行业惯例进行质量调整的权利。
d) 客户必须明确指出食品包装的用途。如果他没有这样做,他就不能对这方面的缺陷提出任何索赔。
e) 回收的原材料或可降解箔可能会在不同批次的状态、颜色、纯度、气味和物理特性上出现轻微的差异。这种偏差并不使客户有权获得缺陷的通知。
f) 对于不在标准范围内的材料,我们保留多交或少交的权利,幅度为10%和15%。我们将按实际交货量向客户开具发票。在交货不足的情况下,不能要求随后交付差额;同样,在交货过多的情况下,也不能要求退还差额。
3. 版权,保留修改的权利
3.1. 属于METPRO非约束性报价的规格、重量、插图、图纸、样品、模型、数据和其他文件仍属于METPRO的财产,只是近似值,不构成有保证的特性,除非它们已被METPRO明确指定为有约束力。METPRO保留在交付期间对合同标的物的设计和形状进行修改的权利,但合同标的物及其外观不得因此而发生任何令客户无法接受的变化。所有数量、尺寸、颜色和重量的规格都受贸易中惯常的公差限制。
3.2. METPRO保留对插图、图纸、计算、样品、模型、数据和其他文件的产权和版权。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复制或让第三方获取这些资料。
3.3. METPRO有权对产品和服务进行修改和改进,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义务进行这种修改。
4. 支付条款
4.1. METPRO应按签订合同时商定的价格收费,这些价格是基于当时适用的成本因素。如果这些成本因素(特别是材料、工资、能源、运费、关税等)在订立合同和商定的交货时间之间发生变化,METPRO有权作出相应的价格调整。如果客户不是商人或合同不属于其贸易经营范围,这只适用于合同订立与约定交货时间之间超过4个月的情况。所有的净价都要扣除交货时适用的法定增值税。
4.2. 买方应向 METPRO 提供发票地址,以便根据 §14 UStG(德国增值税法)发送电子发票。
4.3. 如果约定的交货或生产时间超过了合同签订后四个月的期限,或者由于买方完全负责的原因或完全属于买方的风险范围,交货或生产延迟到合同签订后四个月以上,METPRO有权按交货或生产当天的有效价格收费。如果价格上涨达到发票上的购买价格或工作报酬的5%以上,客户有权撤销合同。如果客户在新价格通知之日起两周内没有行使该权利,则该撤销权将失效。
4.4. 没有明确约定固定价格的订单,应按交货当天有效的清单价格(每日价格)开具发票,加上包装和运输费用,特别是运输保险、海关费用和各自法定税率的增值税。
4.5. 除非与买方另有书面约定,报酬、购买价格或工作报酬(不扣减)应在买方收到发票后立即支付。
4.6. 如果客户在到期日和收到发票或同等付款时间表后30天内未支付货款,即使没有METPRO的提醒,也属于违约。如果客户拖欠付款,METPRO有权收取利息,如果客户是自然人,为既不属于其商业活动也不属于其独立的专业活动(消费者)的目的进行合法交易,则按相关日期的基准利率上浮5个百分点收取,否则按基准利率上浮8个百分点收取。METPRO保留证明更高损失的权利。
4.7. 即使有缺陷通知或反诉主张,客户只有在反诉已依法成立、被METPRO认可或无争议的情况下,才有权进行抵销。如果客户的反诉是基于相同的购买、工程或服务合同,客户才有权行使保留权。
5.拖欠付款、资产恶化、延期付款
5.1. 如果客户拖欠付款,或METPRO收到有关客户偿付能力或财务状况的不满意信息,METPRO可暂停当前订单的进一步工作,直到全额预付款或相应的担保金支付完毕。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提供这种预付款或保证金,METPRO有权终止合同,并向客户收取迄今为止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润损失。
5.2. 如果同意部分付款,一旦客户拖欠全部或部分两期付款,全部剩余款项应立即支付。
6. 交付和执行时间
6.1. 没有明确约定的交付日期、生产日期或最后期限是完全没有约束力的信息。客户随后提出的更改或补充要求应适当延长交付时间。
6.2. 如果METPRO因过失而未能遵守明确约定的最后期限,或因其他原因而违约,客户应给予METPRO一个合理的宽限期,从METPRO收到违约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算,如果是日历期限,则从收到违约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算。如果该宽限期届满而没有结果,客户应有权撤销合同。
6.3. 如果合同是按固定日期交货的交易,或如果客户有权因METPRO负有责任的延迟交货而援引其履行合同的权益,则METPRO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但须遵守以下限制。
6.4. 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如果延迟交货是由于METPRO的故意或严重疏忽造成的责任,METPRO应根据法律规定对客户负责。METPRO应对其代表或替代代理人的任何过失负责。如果延迟交货不是由于METPRO应负责的故意或严重疏忽的违约行为,METPRO的责任应限于可预见的、通常发生的损害。
6.5. 如果METPRO应负责的交货或制造延迟是由于应受谴责的违反重大合同义务造成的,METPRO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据此,其责任应限于可预见的、通常发生的损害。
6.6. Die weiteren gesetzlichen Ansprüche und Rechte des Bestellers wegen eines Liefer- oder Herstellungverzuges durch METPRO bleiben unberührt.
6.7. METPRO有权在任何时候进行部分交货和提供部分服务,只要这对客户来说是合理的。
7. 风险转移--运输/包装
7.1. 装载和装运应是不保险的,风险由客户承担。METPRO应尽量考虑到客户在运输类型和路线方面的愿望和利益;因此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即使在商定的免运费交付情况下--也应由客户承担。
7.2. 如果应客户的要求或由于客户的过错而延迟发货或制造,METPRO应储存货物,费用和风险由客户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准备装运的通知应被视为等同于装运。
8.对缺陷的索赔
METPRO对交货的质量缺陷和所有权作出保证,并排除任何进一步的索赔--符合本条款和条件第9条的规定--如下:
材料缺陷:
8.1. 由于风险转移前的情况而被证明有缺陷的所有部件,METPRO将酌情免费修理或更换。发现此类缺陷后,必须立即书面通知METPRO。被更换的零件成为METPRO的财产。
8.2. 在与METPRO协商后,客户应给予METPRO必要的时间和机会,以进行METPRO认为必要的所有维修和更换交货;否则,METPRO应免除对由此产生的后果的责任。只有在危及操作安全或防止不相称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立即通知METPRO),客户才有权自行修复缺陷或由第三方进行修复,或要求METPRO偿还必要的费用。
8.3. 在维修或更换货物产生的费用中,METPRO应承担更换部件的费用,包括运输费用,只要投诉被证明是合理的。METPRO也应承担拆除和安装的费用,以及必要的装配工和助手的部署费用,包括差旅费,只要这不会导致METPRO的负担过重。
8.4.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果METPRO--考虑到法定的例外情况--应允许客户为METPRO补救缺陷或因重大缺陷而交付替代品而设定的合理期限无果而终,则客户有权撤回合同。如果缺陷不明显,客户只有权要求减少合同价格。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减少合同价格的权利应被排除。进一步的索赔应根据这些条款和条件的第9条来决定。
8.5. 在下列情况下,METPRO的保修服务不适用:由于不适合或不适当的使用而导致交付物品的损坏;客户和第三方的错误装配或调试;自然磨损;客户的错误或疏忽处理;不当的维护;使用不适合的设备或客户在交付前未告知METPRO的设备。
8.6. 如果客户或客户聘用的第三方进行不当维修,METPRO对由此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这也适用于客户未经METPRO事先书面同意而对交货物品进行的任何修改。
产权的缺陷:
8.7. 如果使用交付品导致侵犯德国的工业产权或版权,METPRO一般应向客户争取继续使用交付品的权利,或以对客户合理的方式修改交付品,使其不再存在侵犯产权的情况,费用由客户承担。
如果在经济上合理的条件下或在合理的时间内无法做到这一点,客户有权撤销合同。在上述条件下,METPRO也有权利撤销合同。
此外,METPRO应赔偿客户对相关产权人提出的无争议或合法的索赔。
8.8. 根据第9.2条的规定,在侵犯知识产权和版权的情况下,本条款和条件第9条规定的义务是最终的。
本条件第8.7条中提到的义务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会存在
- 客户已将所称的侵权行为通知METPRO,没有无故拖延;以及
- 客户合理地协助METPRO为所主张的索赔进行辩护,或协助METPRO执行修改措施;以及
- METPRO保留所有防卫措施的权利,包括庭外和解;以及
- 产权缺陷不是由于委托人的指示造成的;以及
- 侵权行为不是由于客户自行修改交付物或以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方式使用交付物造成的。
9.责任
9.1. 如果由于METPRO的过失,导致客户无法按照合同规定使用交付的物品,而这些过失是由于在订立合同之前或之后遗漏或错误地执行建议和意见,或由于违反其他合同附带义务--特别是物品的操作和维护说明--则应相应适用本条款和条件第8和9.2条的规定,并排除客户的任何进一步索赔。
9.2. METPRO只对未发生在交付物本身的损坏负责--无论何种法律理由,具体如下
a) 在故意的情况下
b) 业主/法人机构或执行雇员有严重过失的情况下
c) 在对生命、身体、健康造成过失性伤害的情况下
d) 如果METPRO欺诈性地隐瞒了缺陷,或我们本应保证不存在这些缺陷、
e) 在交付物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根据《产品责任法》,对私人使用的物品存在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
如果出现严重违反重大合同义务的情况,METPRO也应对非执行雇员的严重过失和轻微过失负责,在后一种情况下,仅限于合同中可合理预见的典型损害。
任何进一步的索赔都被排除。
10.诉讼时效
客户对METPRO的所有索赔--无论其法律依据如何--在12个月后将失去法律效力。时效期应从本条款和条件第6和第7条规定的风险转移开始计算。
这个1年的时效期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 客户是自然人,为不能归因于其商业或独立专业活动的目的(消费者)缔结法律交易,那么,如果涉及新的动产或涉及交付新制造或生产的动产,则时效期为两年,如果是旧物品,则时效期为一年。
b) 缺陷存在于建筑物中,存在于按照习惯用途用于建筑物并导致其缺陷的物体中,或者存在于其性能包括为此提供规划或监督服务的工作中,则应适用法定时效期限。
根据这些条款和条件的第6条和第7条,时效期应从风险转移开始。
11. 保留所有权
11.1. 交付的货物仍属于METPRO的财产,直到全额支付因业务关系而产生的所有索赔,特别是在支付时提供的所有汇票得到承兑。这也适用于货物加工的情况,METPRO始终以制造商的身份进行加工(《德国民法典》第950条)。在与其他货物进行加工、组合和混合的情况下,METPRO有权按加工、组合或混合时METPRO的货物与这些其他货物的发票价值比例享有共同所有权。
11.2. 客户只能在正常的业务过程中出售保留的货物,并且只有在他没有拖欠付款的情况下。他无权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保留的货物(例如,通过担保、质押的方式转让)。客户因转售保留所有权的货物而产生的任何购买价格或工资索赔,在此转让给METPRO,金额为发票价值,直到METPRO的所有索赔,包括汇票,都得到解决。客户有权撤销对这些索赔的收取。
11.3. 如果发生拖欠付款、即将暂停付款、有关客户偿付能力或财务状况的信息不令人满意,或发生针对客户的取消赎回权或账单抗议,METPRO有权在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占有货物并将其变现。客户有义务交出货物。收回和变现货物的所有费用应由客户承担。
11.4. 买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METPRO任何第三方的访问,特别是执行措施以及其他对其财产的损害。买方应赔偿METPRO因违反这一义务和对第三方进入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数据保护
12.1. METPRO遵守有关数据保护的法律规定。客户同意,合同中的信息可以被储存和进一步处理,并在公司内部传递,只要这对执行合同关系以及业务和统计评估来说是必要的。
12.2. 客户同意METPRO可以从相关信用机构获得信用检查,并将与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交易有关的数据传送给他们。客户值得保护的利益不会因此受到损害或侵犯。
13. 履行义务的地点,管辖的地点
13.1. 客户的所有付款以及METPRO的所有交付和服务的履行地点应是METPRO的主要营业地点,目前是04838 Jesewitz。
13.2. 如果客户是商人、公法规定的法律实体或公法规定的特别基金,或在德国没有一般管辖地,则管辖地应为METPRO的主要营业地,目前是莱比锡。在客户的一般管辖地对其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受影响。
14. 最后条款,适用法律
14.1. 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完全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适用的法律管辖。《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订立法》的适用被排除在外。
14.2. 未经METPRO同意,客户无权转让因采购合同或工作和服务合同而产生的索赔。
14.3. 如果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规定无效或变得不可执行,这不应影响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的其余规定的有效性。